您的位置: 首页 >校内动态>党务校务公开>详细内容

郑州发布11号通告: 加强郑州市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来源:郑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2-16 15:29:09 【字体:

为有效遏制疫情在郑州市医疗机构发生和扩散,全力维护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郑州市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域各类门诊部、诊所(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即日起全面停诊。
       二、未设发热门诊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律不得接诊发热病人。
       三、郑州市域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整形(美容)科等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相关专科,除急症诊疗和必需的择期诊疗项目外,暂停诊疗活动,并按照相关防护要求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
       四、以上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迅速通知已预约的病人暂缓就医,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五、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对出入口进行统一管理,在所有出入口设立体温筛查点,要设立医务人员专用体温筛查通道。进入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
       六、严格陪护探视人员管理。控制探视人员数量和探视时间,对于病情较轻,自理能力尚可的患者,原则上不允许探视。确需陪护的,认真排查陪护人员旅居史,并严格执行陪护证制度,一人一证,凭证出入。
       七、医院食堂取消堂食,提供配送服务;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非医疗公共区域(如挂号窗口、收费窗口、取药窗口、院内商店等)的感染防控力度。
       八、涉及暂停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与相关科室,恢复诊疗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

Baidu
map